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北京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定北京邮电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邮电大学高等函授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成人本科(含专升本)毕业生。

第二条 我校成人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管理学和经济学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2.在有效学习期限内,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学分,并取得毕业证书;

3.规定课程的平均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

4.毕业设计(包括毕业论文与答辩)成绩“良好”(含良好)以上;

5.在校学习期间,通过本校组织的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位英语统一测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四条 审批程序

1.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提交学位申请,由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采集资料并初审;

2.学院教务部复审,交由分学位委员会讨论,讨论通过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3.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后,由网络教育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生效时间,以校学位委员会通过授予学位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 经网络教育学院分学位委员会讨论,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本规定自2006年申报学位开始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