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邮电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分制改革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邮电大学高等函授及现代远程(网络)教育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
第三条 北京邮电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模式、学历层次及学习期限各有不同;学习期限在本专业最低修业年限基础上可延长五年。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成人高等函授或远程教育新生,必须持《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入学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到所在地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手续者,应事先以书面方式向所在地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经复查合格者缴纳学费,方取得北京邮电大学成人高等函授或远程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提供虚假证件、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对报名参加专科起点本科、专科或本科第二学历学习的学生,须提供第一学历已获得的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如不清楚持有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可向发证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查询。学院依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报名者资料进行备案。由于报名者提供了不符合条件的报名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提供者本人负完全责任。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不论是否选修本学期课程,均须按规定到所在地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并取消学籍。
第七条 学生证系学院高等函授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在籍学生的身份证明和有效证件。新生入学后由所属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负责办理并发放学生证。学生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活动时(面授、辅导、答疑、考试等),必须携带学生证,应服从教学管理人员的验证检查。
第九条 对已批准转站、转专业等学籍异动的学生,一经批准,须交回原学生证,并换发新学生证。
第十条 学生办理退学、毕业等离校手续时,须交回学生证。
第十一条 如学生证遗失,应立即报告所属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书面说明遗失原因,并书面申请补办学生证。
第十二条 学生应根据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教学要求,参加课堂面授、实验、实习、作业、考试或考查,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其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十三条 理论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实验(上机)课按“通过”、“不通过”两级分制记载成绩;本科(专升本科)毕业设计按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分制或“通过”
“不通过”两级分制记载成绩;专科毕业设计按“通过” “不通过”两级分制记载成绩。
第十四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
第十五条 学生因工作等原因不能参加选定课程考试,应在每学期9~12周内向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请假备案,按缓考记录,并累计一次考试次数,第二次考试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参加选定课程考试,按缺考并按零分记录,记录重修门次,第二次考试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对于学生未选修的课程,且未办理课程补选修手续而参加考试者,不承认其成绩及学分。
第十八条 成绩通过的课程同时记载相应学分;须重修考试的课程,应按规定时间、规定方式选定。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学生不予转学;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我校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同意,方可办理转学(转出)手续;但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不得转学。
第二十条 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且已被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录取在册(提供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录取名单复印件一式两份)或已在北京市教委电子注册备案者,由本人书面申请,原学校同意并附转学手续,由我院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后,方可正式办理转入手续;原相关专业相同课程成绩可直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必须转站者,应向所属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我院批准后,由所属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负责办理转站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调到偏远地区工作,且该地区无教学站,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以自学方式完成学业,经我院批准后,可以不参加课程的面授辅导环节,但必须按要求完成作业,并在规定时间、指定地点参加考试;且每学期应到所属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并按时缴纳学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但对于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或因工作需要必须转专业者,可准许转学其它专业。由个人申请,所属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同意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备案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转专业发生时间以办理手续后的第一个整学期开始核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再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二十五条 不同层次间的专业调整,只能由高层次转入低层次,即只能由本科层次(不含专升本)转入专科层次。
第二十六条 实行学分制后,实施弹性学习期限,不办理休学。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注册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本人申请,所属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书面报告,报学院批准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期间,未按要求完成学业,申请退学并正式办理退学手续者,可出具成绩证明、退学证明或学业证明;未经学院批准而自动退学者,不予办理证明。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后,若要继续参加学历教育的学习,应重新报考并参加入学考试,再次获得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毕业实行申请制。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须个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申办毕业。
第三十二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学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要求总学分,对于现代远程(网络)的高起本及专升本学生,还应参加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并通过,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学生有一门或以上课程(含毕业设计)未获得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和结业成绩单。
第三十四条 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数达到总学分数的50%或以上者(不包括自动退学、开除学籍者),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获学分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其证书与成绩单(证明)等填写的姓名,必须与录取新生登记表上的姓名完全一致。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努力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学业成绩优秀,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毕业时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课程考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北京邮电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场规则》,对违纪或有作弊行为者按《北京邮电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级秋季学期开始试行,2005级春季之前入学的学生仍沿用原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