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有效推进依法治校,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准确认定与处理考试违规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北京邮电大学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北京邮电大学(成人)高等函授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
二、在考试违规处理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三、违规行为的认定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②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③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④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⑤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⑥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⑦考试过程中手机或电子设备处于开机状态的;
⑧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①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携带储存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②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③强迫他人将试卷、答案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④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⑤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⑥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⑦考试过程中传接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⑧其他作弊行为。
3.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或阅卷教师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①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②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③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④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⑤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
①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③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④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考试违规的处理
1.考生有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成绩,成绩记为无效。
2.考生有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资格,成绩记为无效,并取消该课程第二次正常考试机会;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记过、留籍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理。
3.考生有所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记过、留籍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理。
4.考生在有效学习期限内的课程考试中,若第二次发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行为或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的,予以留籍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理。
五、申诉
1.考生若对考试违规处理决定有异议,应当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诉。
2.学院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考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核,作出复核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对处理不当、事实不清或依据有误的,应由学院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3.考生若对复核处理决定有异议,应在接到学院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4.从考试违规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送达之日起,考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六、本规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