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管理办法
一、课程考试管理
1.学生应根据课程学习指南及要求,按时完成作业,要求网上提交的作业,应按时提交,否则,不允许参加相关课程考试。
2.培养计划中的考试课程,一般有两次修课考试机会(不安排补考);两次考试均未及格的课程,按重修考试对待。
3.学生选定课程后,应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课程(期末)考试;擅自不参加考试或请假为获准者,按缺考记录,累计一次正常考试次数;该课程的第二次考试记录重修门次,但不收取费用。
4.学生因故不能参加选定课程考试时,经请假按缓考记录,累计一次正常考试次数;若两次考试均不能参加时,该课程第三次考试按重修考试对待,并按重修考试标准收费。
5.学生因工作等原因,只能在异地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参加课程考试时,必须提前一个月办理转考手续,否则,不得在异地参加课程考试。
6.一般情况下,重修课程考试不单独安排,应跟随同专业低年级或相关专业相同课程考试。重修课程考试采取申请制。
7.学生未办理重修手续而参加考试的课程,不承认其成绩与学分。
8.一般情况下,课程考试应在每年的6月末及12月末组织进行。
9.学生考试期间,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对考试违纪者按《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二、学位英语考试管理
1.根据学院《学士学位申请条例》规定,本科(含专升本)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取得北京市成人英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2.凡高起本及专升本学生,在学期间可多次申请参加学位英语统一考试。
3.学位英语考试大纲和相关辅导资料,学生可到所属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订购。
4.一般情况下,每年的4月份和11月份组织两次考试,具体考试时间由北京市教委通知安排。学院负责考试申报、考试组织和证书发放工作。
5.考试结束30天后,考生可通过北京市教委公布的考试成绩查询电话自主查询。